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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诚法律资讯

  • 2024年4月15日,美国财政部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主席,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定[1](以下简称 “拟议规定” ),旨在通过要求相关方就未申报交易(Non-Notified Transaction)提供更多信息、加速缓解(Mitigation)谈判过程,以及扩大违反CFIUS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处罚等措施,增强CFIUS的监督和执法权限。
  • 2023 年 9 月14 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或“委员会”)举办了其2023年度第二届年度会议。根据本次会议,CFIUS将从多个方面推进其工作,包括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来降低多个领域中的国家安全风险;同时,CFUIS将着力于培养“合规文化”,并准备对其现有法规进行更新。
  • 2022年10月20日,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主席,美国财政部颁布了首部CFIUS 执法及处罚指南(“指南”)。该指南就CFIUS 如何评估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交易各方违反CFIUS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并且明确表明了CFIUS有意加强FIRRMA要求的强制性申报及风险缓解协议的强制执行。
  •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公布了一项临时暂行最终条例(“条例”),对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物品实施额外出口管制。 具体而言,除其他内容外,该条例限制了美国人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机构的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提供支持。
  • 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主题为“应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公司提供资金的证券投资所带来的威胁”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 根据该行政命令,美国人士将被禁止购买或出售该行政命令附件中列出的任何实体以及随后由美国财政部长(“财政部长”)指定的符合该行政命令范围的实体的公开交易证券,以及此类证券的证券衍生品。
  • 2020年9月15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将于2020年10月15日生效的最终规则(“最终规则”)。该最终规则完善了针对特定交易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强制申报的要求,特别是涉及外国投资人投资于从事与“关键技术”相关的美国企业的交易。
  • 2020年7月31日,美国国税局和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拟议法规(“拟议法规”),为纳税人就税法下第1061条有关投资合伙企业“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税收规则提供指引。
  • 2020年5月21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发布一项拟议规则,拟修改对从事关键技术相关特定活动的美国业务的外国投资的强制申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以下两类交易必须向CFIUS进行强制申报:(1)涉及外国政府拥有“重大权益”(指拥有49%或以上投票权)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收购某些美国企业的“重大权益”(指拥有25%或以上投票权)的交易。
  • 美国财政部于2020年5月20日发布了一项草拟法规,旨在对《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实施法规进行进一步修订。其中,该草拟法规提议就对某些美国企业的非控制性投资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进行强制申报的范畴进行修订。
  • 美国财政部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两项法规(以下并称为“最终法规”),以进一步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最终法规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的管辖范畴,使其有权限审理某些对美国企业的非控制性投资,其中包括“生产,设计,测试,制造,组装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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