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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CA建议减少拟议CFIUS新规的“灰色地带” ​

​2019年10月24日
2019年10月17日,美国风险投资协会( “NVCA” ) 就美国财政部于2019年9月17日公布的用于实施《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MMA”)的拟议新规(“拟议新规”),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了11条修改建议。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在修改建议中强调,拟议新规的管辖范围不甚清晰。比如,修改建议希望拟议新规澄清以下情形:
  • 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基金实体如果没有办公场所也不雇佣员工而是由营业地位于美国的管理团队管理,是否认定其“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境外;
  • 对于存在外国普通合伙人的基金公司,该类外国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公司运营中拥有的少数投票权是否被视为他们对该基金公司有“控制权”,并以此将该基金公司认定为FIRMMA 管辖范围内的“外国实体”;
  • 外国风险投资人如果参与初创公司的后几轮融资(不论是否导致对前轮融资的股权稀释),是否被视作该外国投资人有“权利变动”,进而触发CFIUS对新的所辖投资的管辖;
  • 如果在某基金中进行被动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同时直接对该基金的项目公司投资,是否会由此导致该基金所做出的投资被纳入CFIUS的审查范围;以及
  • “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是否涵盖对正向工程或反向工程一项技术均无关紧要的信息(诸如非公开的技术里程碑)。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拟议新规的种种模糊之处使其管辖范围过于扩张、审查程序过于繁琐。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声称,拟议新规如果通过,会导致CFIUS审理许多与国家安全无关的案件,同时会令外国风险投资人却步,不利于美国维持其作为风险资本投资优选目的国的地位。请点击这里查看美国风险投资协会11条修改建议的全文。

鉴于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在业界的影响力,CFIUS有望在规则制定过程中慎重考虑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提到的这些关切,使得最后出台的最终规则既有利于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又不挫伤外国合法投资美国初创企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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