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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更新系列第三期

​CFIUS《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下的关键基础设施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1月13日,美国财政部颁布实施了《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为“FIRRMA”)的最终法规(以下简称为“最终法规”)。最终法规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FIUS”)的管辖范围,以便其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相关的美国企业(以下简称为“TID美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其中,最终法规有对TID美国企业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规定。

根据最终法规,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无论是有形的或是虚拟的)系统和资产。这些系统或资产的失效或破坏将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具体地说,最终法规使用“被管辖投资的关键基础设施”一词(以下简称为“特定关键基础设施”)用来区分受CFIUS监管的某些外国投资的关键基础设施和更广义上的关键基础设施。

最终法规附录中列出了28类特定关键基础设施,其中包括了一系列技术和资产 - 从特种金属制造到为美国国防部提供服务的卫星系统。附录还详列了美国企业为特定关键基础设施提供的职能(以下简称为“职能”)。只有当美国公司提供的职能与特定关键基础设施相匹配时,该美国企业才是最终法规定义下的TID美国企业。

例如,附录中有一项职能是:拥有或经营任何能够容纳3000万桶以上的原油存储设施。因此,运营并巡逻能够容纳3500万桶原油储存设施的美国公司将是TID美国企业。相反,为该设施提供围栏或是一般商用网络安全软件的美国供货商则不是TID美国企业。所以,根据最终法规,TID美国企业须为特定关键基础设施提供相匹配的职能。


​[更多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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