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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修正案以实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2021年5月5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发布对20-F, 40-F, 10-K和NCSR表格的过渡性最终修订案(“修订案”),以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的披露和申报要求。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修改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104条,对SEC视为“受管控证券发行人”的已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公众公司施加特定要求,如果该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国境外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且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因外国政府的有关立场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
修正案要求:
  1. SEC发现的 “受管控证券发行人”如果不被特定国家的政府机构持股或控制,则应通过电子方式向SEC提交补充文件,以证明该发行人不在该国家被政府机构持股或控制;
  2. SEC发现的“受管控证券发行人“应披露更多信息,比如:
  • 在上年度财报期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已对该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
  • 发行人股份中,发行人注册地或成立地的外国政府组织持有的股份比例;
  • 是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国家的政府组织对发行人有控制性财务利益;
  • 发行人或其运营实体的董事会成员中的中国共产党(“中共“)党员姓名;以及
  • 是否发行人组织文件包含中共党章内容或其文本。
证券发行人只有在SEC将其视为“受管控证券发行人”后才须遵行申报或披露要求。
修正案将于《联邦公报》发布30天后生效,对修正案征求意见的时限于同一天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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