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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数据保护

2019年11月4日
​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新数据保护法”)于2019年9月30日生效。新数据保护法规定了数据控制人如何处理,使用和保留个人数据。
 
投资基金机构包括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是以外国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身份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都将被视为数据控制人。
 
根据新数据保护法,个人数据包括个人识别信息,例如个人投资人向投资基金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果投资者是一个实体,个人数据包括个人识别信息,例如联系人信息、受益人信息、董事或该实体成员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中所涉及的个人无需身处在开曼群岛或是开曼群岛的公民。
 
作为数据控制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普通合伙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其遵守新数据保护法下的数据保护原则。投资基金或者基金普通合伙人还应确保代表其处理个人数据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企业管理员或投资经理)也应遵守该数据保护原则。
 
根据新数据保护法,投资基金或者基金普通合伙人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向投资人发送个人数据保护声明;
  2. 更新投资认购文件(包括添加针对新投资人的个人数据保护声明),并得到相应的确认,陈述和保证;
  3. 更新基金发行文件使其满足新数据保护法的要求;以及
  4. 更新与代表投资基金处理个人数据的第三方的服务协议,以确保第三方将按照新数据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个人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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